贫困生库是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依据,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开始实施一年一评政策。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我校每年9月份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贫困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经济困难学生(困难)和特殊经济困难学生(特别困难)等三档。
(一)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严重困难(以难以维持家庭生活为标准),可认定为特困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的学生;
2.烈士子女,被当地政府指定为优抚对象家庭的学生;
3.依赖社会救助难以维持生活的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农村特困户或城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特困证完全依赖政府或社会救助家庭的子女;
5.家有危重病人(慢性病除外),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难以维持正常生活费用的学生;
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以勉强维持家庭生活为标准),可认定为贫困学生:
1.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
2.经济收入较少,仅仅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3.家庭成员长期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家庭负债数量大,且无其它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
4.经济来源困难,农村贫困户家庭,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
5.家庭发生重大天灾人祸且无经济资助家庭的学生(如洪涝灾害、车祸等);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相对困难(以基本维持家庭生活为标准),可认定为一般贫困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一方暂时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学生;
2.农村户口,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家庭收入仅仅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家庭收入基本维持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4.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
二、认定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以及《武昌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2.一至十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院(系)。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校应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3.第十三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素质导师组织班级开展民主投票,并确定贫困档次(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各学院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1.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或确认
①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十二类中央下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院向学生发放《确认表》和《武昌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并指导填写。
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和《武昌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学校认定
①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中央下发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②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加《武昌理工学院贫困生认定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在班级进行投票,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③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4.结果公示
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院(系)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②各学院认定完毕后将《武昌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带到资助中心盖学生资助中心公章。(每年10月底之前完成)
5.建档备案
①学校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建贫困生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②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写份情况说明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四、工作机制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学校、学院、班级三级督导检查机制,分级分部门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学校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对班级认定结果组织抽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