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是专业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院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教学管理.使我校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教学工作有序化、规范化,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各系部应把艺术考察(专业实习)纳入教学改革范畴,创新考察方式和内容,积极探索主题性、专题性、研究性考察(见习)方式,增强考察(见习)对学生专业发展的推动力,提高考察(见习)作业的质量。
第二条、艺术考察(专业见习)必须严格按照各系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
第三条、艺术考察,特别是专业见习原则上应安排在与我校签定协议的艺术考察(专业见习)基地进行。
第四条、各系部应于学期初将《艺术考察(专业见习)申请》报学院、教务处及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备案。艺术考察(专业见习)费用按学校规定程序亍预支和报销。
第五条、艺术考察(专业见习)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或按系部分散进行。
第六条、各系部要高度重视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教学工作,艺术考察(专业见习)前根据教学大纲安排符台条件的指导教师和审查艺术考察(专业实习)教学任务(包括目的、要求、作业量等),确定出发和返校时问,确定随队学生人数,对艺术考察(专业实习)地点、线路和日程作动态跟踪了解,并按专业完成动员大会,艺术考察(专业见习)结束后举办汇报展览并进行工作总结。
第七条、各系部要选派有经验负责任的教师带队,不允许非教学、管理人员带队参加艺术考察(专业见习),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长审批。
第八条、不得随意变更艺术考察(专业见习)的指导教师、内容、地点、线路等经学校批准的教学计划,否则,扣除课时费和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参加艺术考察(专业见习)的师生要遵守当地法规,尊重当地的民俗和生活习惯,主动与当地居民建立良好关系,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执行好教学计划。
第十条、各系部要安排教师组织因特殊原因(如经济、健康等)不能随队参加艺术考察(专业将习)的学生,在市区内完成留校艺术考察(专业见习),不得放任自流。
第十一条、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艺术考察(专业见习)应目的明确,针对具体主题和问题进行研讨,体现大学教育曲研究性与学术性。
(二)贯彻执行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教学大纲,切实做好艺术考察(专业见习)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好整个艺术考察(专业见习)过程。
(三)艺术考察(专业见习)前向学生介绍艺术考察(专业见习)的目的、要求、作业量等,指导学生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艺术考察(专业实习)的自然、人文知识,做好文化准备。
(四)艺术考察(专业见习)前落实生活、交通和教学安排,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
(五)关心了解学生思想、身体和生活状况,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加强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当发生意外事故时,指导教师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和所在教学单位。
(六)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对擅自离队不知去向的学生,指导教师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教学单位,必要时和家长取得联系,务必查明下落。
(七)对违纪学生要批评教育,口头警告,直至取消成绩,返校后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学校据实处理。
(八)艺术考察(专业见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考勤统计,根据学生艺术考察(专业见习)的表现及完成作业(专业见习)的数量和质量等综合情况作出成绩评定,并将艺术考察(专业见习)全面总结向所在教学单位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艺术考察(专业见习)学生应遵守的纪律
(一)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是必修课程,学生必须按指导教师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因特殊原因(如经济、健康等)不能随队参加艺术考察(专业见习)的学生,应该参加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在市区留校的艺术考察(专业见习)。
(二)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单独行动,外出活动不得少于三人。
(三)遵守国家法令、大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地方法规。言行举止必须维护学校声誉。
(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不得擅自爬山、游泳和从事其他危险行为,不得涉足娱乐场所。上归队后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外出。
第十三条、对擅自离队、逾期不归等严重违纪的学生,教务处根据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期间,教师、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规,不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造成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学校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期间,因白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艺术考察(专业见习)结束后,各专业教学单位应组织展览、观摩、交流学习体会等活动,表彰先进,总结经验与问题。教务处应组织全校性的艺术考察(专业实习)展览,对艺术考察(专业见习)作出总结,促进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学院。